欧洲联盟周一决定终止所有豁免,这些豁免仍然允许某些欧洲船只在渔船上切下鲨鱼的鳍,然后将仍然存活的动物放回海里。 欧洲农业部长们在布鲁塞尔举行会议,批准了欧洲委员会的一项提议,要求终止豁免。 欧洲议会尚未同意完成该协议。
在本协议之前
欧盟于2003年在第1185/2003号法规中禁止使用鱼翅,但漏洞影响了鱼翅的有效性,并为其他国家和国际政策树立了榜样。 的确,欧盟禁止鱼翅的禁令是世界上最灵活的禁令之一。 更具体地说,虽然该法规普遍禁止在渔船上移走鱼翅,但第4条通过成员国颁发的“特殊捕鱼许可证”授权克减。
授权船只上的渔民如果保留尸体,可以去除鱼翅。 然后使用一个限制来限制鳍和屠体之间的重量比,以确定由此降落的鳍和屠体的比例是否正确。 欧盟确定的鳍与car体之间的重量比为鲨鱼总重量的5%。 无法精确地测量此限制,因为在这些检查过程中鲨鱼不再是完整的,而是“准备好的”(即,在去除鳍片并分开存放后,它的头和内脏一般都被扔进了大海)。
此外,该比例大约是加拿大和其他几个国家/地区使用的重量比例的两倍(占“准备好的”鲨鱼重量的5%)。 此外,允许持有“特殊捕鱼许可证”的渔民在不同时间,在不同港口降落鳍和尸体。 这些特殊许可证原本是例外,但已成为规则:西班牙和葡萄牙向大多数中上层鲨鱼捕捞船签发了许可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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